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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经济特区现行优惠投资政策

发布日期:2010-12-13  信息来源:海南省江西商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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减免政策

1.在海南岛举办的企业(国家银行和保险公司除外),从事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均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另按应纳税额附征10%的地方所得税。其中:

(1)从事港口、码头、机场、公路、铁路、电站、煤矿、水利等基础设施开发经营的企业和从事农业开发经营的企业,经营期限在15年以上的,从开始获利的年度起,第1年至第5年免征所得税,第6年至第10年减半征收所得税。

(2)从事工业、交通运输业等生产性行业的企业经营期限在10年以上的,从开始获利的年度起,第1年和第2年免征所得税,第3年至第5年减半征收所得税,其中被海南省人民政府确认为先进技术企业的,第6年至第8年减半征收所得税。

(3)从事工业、农业等生产性行业的企业,在按照规定减免企业所得税期满后,凡当年企业出口产品产值达到当年企业产品产值70%以上的,当年可以减按1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4)从事服务性行业的企业,投资总额超过500万美元或者2000万元人民币,经营期限在10年以上的,从开始获利的年度起,第1年免征所得税,第2年和第3年减半征收所得税。

2.五指山市及民族自治县利用内外资金从事基础设施建设和举办生产性企业,经营期限在10年以上的,从开始获利的年度起,第1年至第10年免征所得税,第11年至第20年减半征收所得税。

3.境外投资者从在海南岛投资举办的企业获得的利润,可以从企业的外汇存款帐户自由汇往境外,免缴汇出额的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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