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黎明:“治内法权”堵塞中国提升之路

发布日期:2011-04-13  信息来源:海南省江西商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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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治内法权”难坏了行政监察

    6月25日这天,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五次会议表决通过修改行政监察法的决定。此次修改未将行政机关公务员以外的其他六类公务员纳入监察范围,监察部长称这样修改更符合现行体制和现实的需要。

    看到“6类公务员未纳入行政监察范围,官方称适应国情”的新闻,有眼前突然一亮的感觉。因为,从监察部副部长、国家预防腐败局副局长屈万祥口中得知,这次修订行政监察法确实有人呼吁,“根据公务员法的规定,进一步扩大行政监察对象的范围,把除行政机关公务员以外的其他六类公务员,比如说中国共产党的机关、人大机关、政协机关等工作人员,纳入行政监察对象的范围”。而在此之前,我刚提出了“裁决官员内斗检验法治文明”的命题,文中写道:我们社会无法实现法的平等、无法落实法治的根本原因,在于还有一套凌驾于法治之上的不法之治的实体系统.....

     看来,体制内人士不都是白吃干饭的。庙堂之内,也还有人在思考“国家大事”,关注一些关乎种群命运的实事,并且把问题摆在了明面上。我觉得,这些磊落光明说实话、做实事的官员或学者,有此言行不易,比我辈这等“江湖儿女”,似乎需要更大的勇气。因此,我毫不迟疑地对他们表达敬意、献出掌声,并希望公众关怀、支持这些“脱离了低级趣味的人”,“对人民有益的人”。

   “6类公务员未纳入行政监察范围”,对此,普通人的了解并不确切。平时,行政监察机构出镜的机会不多,热点案件、事件的信息来源,印象中出自该系统的也不多见。一般民众从日常生活经验中得知,确实有一些人不归本地司法、行政的监督和管理,不受本地任何社会管理机构的制约,但之前从未听过“6类人”这一说。这回,就行政监察这一有限范围总算有个书面说法了,许多人“恍然大悟”——原来有这么多牛人哦!

    但大家仍然不知道这“六类分子“的具体类别,认不准这些人中都有谁,更不清楚有多少人在什么事上、什么时候可以享受一下等同于这六类分子的待遇。这些人一定很重要、很光荣,肯定是些无需监管的万众楷模、我辈的光辉榜样。所以,一定要让他们公开接受民众的敬仰和礼遇,万不可让他们衣锦夜行。事关国家体面、道德人心,这可是一件大事,不可以作为国家机密藏着掖着的——把这些人的名单公布出来,以方便大家、和谐社会,如何?

    特色国情难死了行政监察,让行政监察官直说“车轱辘话”。 “如果对其他六类公务员进行监察,将改变现有的行政监察体制。这样,这部法律所调整的范围就大大超出了行政监察法所能够调整的范围”,什么意思?翻译过来是这样:现有体制不能改,监察了那些公务员就改了体制,所以不能改;否则,修改成能监督“六类分子”的行政监察法,就不是现在的行政监察法了。

    任谁长着三寸不烂之舌,也论证不出不监管部分人的优越性,所以除了说胡话,也实在没别的办法。点到要害问题上,只好连“体制改革”和“改革体制”都不赞美、宣传了,这里径直抛出了“将改变体制”为不改的理由。不以利国利民为出发点,不以法治和实效为理由,而是“以原体制稳固与否”为检验改革和修法的标准——怪不得早就有人说改革到头了,这个例子就很有代表性。

    不监察所有公务人员,怎么说都没理,可是现实中真不能监察那某一部分人。首尾不能相顾,矛盾无法调解,监察官员讲起来只好连抽自己嘴巴。“这次规定,增加了‘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公共事务管理职能的组织及其从事公务的人员和国家行政机关依法委托从事公共管理活动的组织及其从事公务的人员’作为监察对象”,既然“凡是行政主体,凡是从事公共事务管理活动的人员,他们都属于行政监察对象”,那么,政治家或政客等六类人凭什么不在这个监察范围呢?

    没有任何一部法律,规定过某些人拥有不被立法、司法和行政监察的权利,但监察部门不敢明说这话。这次扩大行政监察范围,城管有资格入围了,行政监察终于扩大到“国家临时工”,只是,那些最该享受严格监管待遇的人,依然不在监管范围之内。

    我们的社会里,刑也上大夫,而决定刑上不上大夫的是“大大夫”。有些人喜欢说道“没有自己特殊的利益”,在有些人不愿放弃“不受监察权”的情况下,这话听起来总让人觉得不地道。不过,事关根本利益也可以理解,若像外国地方法院和检察官那样侦查、传唤高级官员乃至一国总统,中国官员的幸福指数则一落千丈。

    存在一些置身于法治秩序之外并操作法制的特殊人物,这是最大的社会不公。“不受当地司法、行政的管辖”,这特点和民国时期废除的“治外法权”有些相似。那法权,是涉外的,教科书上说那是侵略者、殖民者强加给中国人莫大屈辱;我们这里有些不受司法、行政管辖也不受选民和媒体影响的人,这属于内部事务,似乎该叫作“治内法权”——就是这个让监察官不知所云的坏东西,堵塞了中国社会进步的出路。